当前位置:首页 > 产品与服务 > 消费者权益保护 >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专区
来源:
案例:
2022年1月,王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承保职业范围是1-3类。王某填写投保信息时选择的职业属于第2类。2022年5月底,王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,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2022年6月1日,保险公司调查得知王某实际从事职业属于第4类与其投保填写的职业不符,也不在其购买的意外保险承保职业范围内,随即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如实告知职业为由拒绝理赔。2022年6月8日,保险公司告知王某解除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。
案例分析:
投保时,保险公司有权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有权进行询问,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。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,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,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。案例中,王某没有如实告知其实际从事职业,而且该职业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职业范围内,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,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
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
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