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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“套路贷”组织犯罪案

恒安标准养老提醒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,加强辨别能力,防范 “套路贷”,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。如发现 “套路贷”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,可通过12337平台举报。

服务动态  /  2023年05月04日
【以案释法】“套路贷”组织犯罪案

  【基本案情】

 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,被告人林某彬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,以吸收股东、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,形成以林某彬为核心,被告人增某、韩某及律师李某等人为成员的层级明确、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

  该组织以老年人群体为主要目标,专门针对房产实施系列“套路贷”犯罪活动,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,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、售房委托、抵押解押委托公证,恶意制造违约事项,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。后林某彬犯罪组织采用暴力、威胁及其他“软暴力”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,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,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,并将所得用于犯罪组织发展、成员分红和提成。该组织共骗取68名被害人70套房屋,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1.78亿余元。

  【刑事处罚】

  2019年12月30日,北京相关法院集中公开宣判该特大“套路贷”黑社会犯罪系列案,对被告人林某彬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诈骗罪、寻衅滋事罪、虚假诉讼罪、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对其余51名被告人以上述罪名中的一罪或数罪判处相应刑罚,其中11人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,9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  【法规学习】

  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

 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,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,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。

  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。对其他组织成员,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、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、性质、违法所得数额、造成的损失等,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,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。

 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、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,应当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。

  《关于办理“套路贷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

  以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在校学生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“套路贷”,或者因实施“套路贷”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、死亡、精神失常、为偿还“债务”而实施犯罪活动的,除刑法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,应当酌情从重处罚。

  

  恒安标准养老提醒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,加强辨别能力,防范 “套路贷”,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。如发现 “套路贷”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,可通过12337平台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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